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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二)

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二)

 

17、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87条)

 

18、行为保全(经申请或依职权,法院可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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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一)

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一)

 

一、本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于2012831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41实施)的进一步完善。

 

二、本次修改主要内容归纳:

 

1、增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条款内容。(第13条,第14条)

 

2、对协议管辖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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