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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求生

洞穴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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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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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坍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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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小组用手机和外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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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物专家都赶到了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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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生物专家,他们能够活多少天,生物专家说,如果没有事物,最多活七天,洞里的人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专家说可以。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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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天,洞口打开,有三个人活着,原来,这四个人在洞内进行了抓阄,抽到死签的人自愿被其他三人杀死,吃他的肉以维持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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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活下来的三个人被送到了法庭,对这三个人进行何种处罚,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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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看法认为,法律应该被严格的遵守,不应有特例,无论何种原由的故意杀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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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看法认为,探险人员被困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处境非常危险,他们当时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已于人类正常的生存环境完全不同,因此不应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的生存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被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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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看法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根据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态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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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同一件事情,之所以产生不同的法律适用,我想是由于人们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的内在价值是永恒的,法律应该体现正义、公平和自由。但我认为,法律在外在适用时还是会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因为法律无法依靠法律自身去适用,法律要依靠人去适用去执行,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人来制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法律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反映其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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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法律的探索认识过程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法学流派,抛开理论分析,浅显简单地作个比较,在上述故事中认为应该受到处罚的看法就符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是自然所致不应该被问罪的看法就符合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而认为应由社会民众决定是否应该被问罪则更符合社会法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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