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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浅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予200851日起施行。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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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受新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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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后无法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这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不便,新法的规定,使这部分争议归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内,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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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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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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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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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规定了具体的劳动争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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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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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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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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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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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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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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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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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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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特定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为劳动者维权提高争议解决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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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支付令的特定劳动争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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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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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支付工伤医疗费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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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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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支付赔偿金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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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仲裁时效扩大为1年,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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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且这60天为不变期间,60天的时效可谓稍纵即逝,劳动者错过了这个时效,权益将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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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作出了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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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扩大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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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可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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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①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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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效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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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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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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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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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是永远不会过时效的。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及时在时效期间(1年)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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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分特定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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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机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制度的规定,拖延下去,劳动仲裁败诉了就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申请二审。劳动者最后打赢了官司,但也花去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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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类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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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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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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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一裁终局”,决定权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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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所以,是否一裁终局,决定权在劳动者手里,在劳动者不提起诉讼时,该裁决方为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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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仲裁期限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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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下劳动仲裁最长周期可达90天,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最长周期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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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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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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