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9-03-15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审议通过,并于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受贿可定罪
《刑法》第388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另一种形式,即斡旋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388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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