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小结(一)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24-01-28
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小结(一)
《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公司法》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2018年《公司法》共十三章,2023年《公司法》共十五章,新设两章分别为“公司登记”和“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删除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章节设置。
二、原总则第一条写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宣示性条款的制度条款体现在2023年《公司法》第十七条:
1、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则第一条新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此宣示性条款的制度条款体现在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条(将社会责任单列一条),规定:
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2、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行为体现)
四、新增公司名称权规则
2023年《公司法》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五、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新增明确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人代表资格。
2023年《公司法》第十条: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六、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七、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一人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新增公司三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新增明确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十一、新增明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行使规则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十二、删除了股东撤销权诉讼提供担保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此条规定。
十三、新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四种情形):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十四、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十五、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十七、公司设立人数的变化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十八、公司设立协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公司法》无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十九、明确先公司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4、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新增有限责任公司最长认缴期限,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十一、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实缴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八“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十二、明确股权、债权可用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二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一)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强调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责任
(一)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时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违约责任修改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九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制度引入授权资本制,与该制度相衔接,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注册资本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七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修订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新增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公司盖章)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为五项,其中第四项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为五项,将第四项修订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一)修订股票记载事项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删除了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三)新增无面额股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1、公司章程可自行决定发行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择一采用)。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自由转换(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3、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四)明确类别股发行规则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财产分配型类别股)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表决权型类别股)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限制转让型类别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并规定:
1、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和“限制转让型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2、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五)公司章程应载明类别股具体内容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1、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财产分配型类别股)
2、类别股的表决权数;(表决权型类别股)
3、类别股的转让限制;(限制转让型类别股)
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5、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类别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1、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八、股东名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东出资额细分为认缴额和实缴额,新增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为三项,其中第二项为“股东的出资额”。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为四项,新增一项“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将原第二项修订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记载股份种类,删除无记名股票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二十九、股东查阅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查阅范围新增“股东名册”、“会计凭证” 、全资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十七条第一款)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五十七条第二款)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五十七条第二款)
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十七条第二款)
5、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五十七条第三款)
6、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十七条第四款)
7、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权,公司章程可规定持股比例)
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4、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6、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公司法》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2018年《公司法》共十三章,2023年《公司法》共十五章,新设两章分别为“公司登记”和“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删除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章节设置。
二、原总则第一条写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宣示性条款的制度条款体现在2023年《公司法》第十七条:
1、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则第一条新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此宣示性条款的制度条款体现在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条(将社会责任单列一条),规定:
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2、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行为体现)
四、新增公司名称权规则
2023年《公司法》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五、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新增明确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人代表资格。
2023年《公司法》第十条: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六、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七、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一人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新增公司三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新增明确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十一、新增明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行使规则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十二、删除了股东撤销权诉讼提供担保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此条规定。
十三、新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四种情形):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十四、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十五、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023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十七、公司设立人数的变化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十八、公司设立协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公司法》无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十九、明确先公司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4、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新增有限责任公司最长认缴期限,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十一、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实缴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八“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十二、明确股权、债权可用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二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一)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强调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责任
(一)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时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违约责任修改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九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制度引入授权资本制,与该制度相衔接,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注册资本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2023年《公司法》第九十七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修订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新增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公司盖章)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为五项,其中第四项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载明事项为五项,将第四项修订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一)修订股票记载事项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删除了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三)新增无面额股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1、公司章程可自行决定发行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择一采用)。
2、公司章程可以决定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自由转换(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3、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四)明确类别股发行规则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财产分配型类别股)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表决权型类别股)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限制转让型类别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并规定:
1、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和“限制转让型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2、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五)公司章程应载明类别股具体内容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1、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财产分配型类别股)
2、类别股的表决权数;(表决权型类别股)
3、类别股的转让限制;(限制转让型类别股)
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5、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类别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1、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八、股东名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东出资额细分为认缴额和实缴额,新增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为三项,其中第二项为“股东的出资额”。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为四项,新增一项“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将原第二项修订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记载股份种类,删除无记名股票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二十九、股东查阅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查阅范围新增“股东名册”、“会计凭证” 、全资子公司)
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十七条第一款)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五十七条第二款)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五十七条第二款)
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十七条第二款)
5、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五十七条第三款)
6、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十七条第四款)
7、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权,公司章程可规定持股比例)
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02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4、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6、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4-02-04 11:19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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