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律师你好: 请问一下关于洞穴求生这个事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他有罪该怎么解释呢? |
寇律师对每个咨询的问题都解答得很详细深入,真的是位人品能力俱佳的不错的律师! |
寇律师 您好, 我有一间门面私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做生意,现在因为房屋可能要动迁,我不想续签合同(合同在今年8月到期),有几个问题麻烦咨询: 1. 因为我房屋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我到时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承租方有无理由拒绝。 2. 我合同里明文写着不准转租,但现在承租方已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谋利,我到时提出终止合同,会有纠纷吗 3. 如果承租方不肯终止合同,在8月合同到期后,如果遇到拆迁,承租方会对拆迁收益提出无理要求吗?如硬拖着不搬,阻拦拆迁等(因为我在合同里写明:在出租期限里,如该房屋拆迁,则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果承租方一定要续签合同,我和其定一份协议,并去公证,能否避免以后拆迁时遇到的麻烦。 以上问题,还望寇律师百忙中给予指导,万分感谢!!! |
寇海平 [2010-05-22 19:04:34]
您好: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合同到期,如果你不想续签出租合同,承租方是无权要求你续签的。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存在擅自转租的情形,你依法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此种解除,你是不承担责任的。对方若对解除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解除效力予以认定。
3、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格守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可以得以解除(协议解除);在一方严重违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另一方亦可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否则,擅自解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8月份合同到期,如没有续签,则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双方间即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后,如遇动拆迁,承租方是无权主张拆迁补偿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动拆迁补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所有的该房屋可能被动拆迁,在这种情形下,你若要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建议对合同约定内容要认真仔细慎重。当然,对可能发生的拆迁事宜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双方都是个保障,可以减少和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合同到期,如果你不想续签出租合同,承租方是无权要求你续签的。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存在擅自转租的情形,你依法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此种解除,你是不承担责任的。对方若对解除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解除效力予以认定。
3、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格守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可以得以解除(协议解除);在一方严重违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另一方亦可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否则,擅自解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8月份合同到期,如没有续签,则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双方间即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后,如遇动拆迁,承租方是无权主张拆迁补偿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动拆迁补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所有的该房屋可能被动拆迁,在这种情形下,你若要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建议对合同约定内容要认真仔细慎重。当然,对可能发生的拆迁事宜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双方都是个保障,可以减少和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你好: 请问什么是营业性演出?游乐园可以组织营业性演出吗?谢谢! |
寇海平 [2010-01-28 12:00:58]
你好:
所谓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利性的具体体现: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4、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
游乐园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但必须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所谓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营利性的具体体现: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4、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
游乐园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但必须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寇律师你好: 有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非机动车横穿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相撞)。现受害者家属对交警部门赔偿调解不认同,上法院起诉。对其中两项费用车主方有异议。1.受害者有一精神残疾弟弟,由此要求赔偿抚养费10万。受害者父母均健在,并有退休工资收入,其弟也有一份工资收入,请问此项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2.受害者家属要求精神赔偿3万元。根据民法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件中受害者亦属过错方,据此车主是否可要求减轻甚至免除精神损害赔偿金? 谢谢! |
寇海平 [2009-10-15 11:21:08]
您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受害者父母健在并有工资收入,且受害者的弟弟也有工资收入,因此,我认为,主张其弟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为双方均有过错,所以,车主依法可以对方存在过错进行抗辩,以减轻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认定和裁判,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例外)、侵害具体情节和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受害者父母健在并有工资收入,且受害者的弟弟也有工资收入,因此,我认为,主张其弟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为双方均有过错,所以,车主依法可以对方存在过错进行抗辩,以减轻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认定和裁判,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会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例外)、侵害具体情节和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
请问寇律师,收到对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办? |
寇海平 [2009-07-25 20:12:30]
您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一方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时,另一方也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你方对对方的解除合同行为无异议,可与对方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后续事宜。
如果你方有异议,我建议:
一、向对方书面回函表示你方的态度和理由;
二、注意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异议期限有无约定,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异议须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合同对异议期限无约定,你方须在收到解约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一方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时,另一方也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你方对对方的解除合同行为无异议,可与对方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后续事宜。
如果你方有异议,我建议:
一、向对方书面回函表示你方的态度和理由;
二、注意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异议期限有无约定,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异议须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合同对异议期限无约定,你方须在收到解约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寇律师: 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会如何处理?谢谢 |
寇海平 [2009-06-11 14:10:33]
您好:
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从不动产登记效力分析,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从不动产登记效力分析,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寇律师您好: 请问如果父母离婚,不带小孩的一方需支付多少抚养费?小孩上学的费用,或者生病发生的医疗费另一方要支付吗? |
寇海平 [2009-04-13 12:14:59]
您好: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实际总收入或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支付。
但需注意,上述标准只是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参考,并不是绝对的。抚养费实际支付数额除参照工资收入比例外,实际需要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另外,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双方都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因此,认为抚养费只是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另一方需另外支付的看法是不妥的。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实际总收入或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支付。
但需注意,上述标准只是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参考,并不是绝对的。抚养费实际支付数额除参照工资收入比例外,实际需要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另外,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双方都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因此,认为抚养费只是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另一方需另外支付的看法是不妥的。
请问寇律师: 公司可以给个人借款吗? |
寇海平 [2009-04-09 17:49:13]
小刘您好:
公司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但须注意,若公司向个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形,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1、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
2、公司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
3、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公司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但须注意,若公司向个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形,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1、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
2、公司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
3、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请问寇律师,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这里的12万元年所得包括哪些收入?哪些所得不在计算之内? |
寇海平 [2009-03-27 15:28:41]
您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以上,包括以下11项所得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11、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以上,包括以下11项所得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11、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寇律师您好: 如果要起诉他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谢谢 |
寇海平 [2009-03-03 16:52:48]
您好: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来讲,需要在四个方面准备和提交证据:
一、证明自己拥有合法存在的商业秘密;
二、证明对方的信息(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与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近似;
三、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对方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四、证明损失。
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和范畴,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经济性和实用性,即要有经济价值,要有实际用途,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
三、保密性,即已采取了具体的、适当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来讲,需要在四个方面准备和提交证据:
一、证明自己拥有合法存在的商业秘密;
二、证明对方的信息(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与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近似;
三、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对方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四、证明损失。
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和范畴,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经济性和实用性,即要有经济价值,要有实际用途,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
三、保密性,即已采取了具体的、适当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寇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急事,希望能够得到您及时回复,谢谢。 精神病人的唯一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母亲)因车祸死亡,69岁退休教师,法院说其母因为已退休、年龄大(69岁)故无抚养他人能力,所以不是精神病人的抚养人,向车主索赔的抚养费不予支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吗?)您认为其母是不是精神病人的抚养人,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上有抚养人的年龄限制吗? |
寇海平 [2009-01-13 15:42:00]
您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推定其丧失了劳动能力。
其母是不是精神病人的扶养人要看:一、其母是否实际承担着扶养义务;二、该精神病人是否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扶养人无年龄限制,扶养费赔偿时需要认定的是,一、扶养人有无法定扶养义务;二、扶养人是否实际承担着扶养义务;三、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如是成年人则必须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推定其丧失了劳动能力。
其母是不是精神病人的扶养人要看:一、其母是否实际承担着扶养义务;二、该精神病人是否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扶养人无年龄限制,扶养费赔偿时需要认定的是,一、扶养人有无法定扶养义务;二、扶养人是否实际承担着扶养义务;三、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如是成年人则必须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您好: 可以请教你一个问题吗,我向对方打款6万元购买一批裤子,对方现在告诉我,货运公司把托运给我的这批货物弄丢了,对方称他已给我发货了,这个损失应由我承担,请问是这样吗? |
寇海平 [2008-12-30 18:46:54]
小周您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采用“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交付,合同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因此,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如无特别约定,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建议你向对方索要其已办理托运手续的相关材料,就发货数量、货物包装、有无保险等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采用“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交付,合同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因此,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如无特别约定,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建议你向对方索要其已办理托运手续的相关材料,就发货数量、货物包装、有无保险等方面进行分析。
寇律师: 首先,谢谢你的答复,我还有几个问题不甚了解,希望能得到你进一步的帮助。 我把事情的基本情况完整的告诉你,希望你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1、精神病人的唯一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母亲)08年12月4日因车祸死亡,69岁退休教师,精神病人39岁,精神病人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病史12年,多次住院治疗未愈。 2、精神病人无经济来源(城镇户口,山东潍坊人),精神病人有一妹妹,监护人怎样确定,是否还需要特殊程序确认? 3、肇事车辆为出租车(负全责),该车主挂某出租公司,该车包给某人使用,某人转租他人,他人为肇事者(该人无上岗证上岗),问该向谁索赔?索赔何种待遇(明细)? 4、索赔待遇该走何程序? 5、精神病人必须要司法鉴定吗?何时鉴定、怎样鉴定? 深表谢意,期盼您的答复。 |
寇海平 [2008-12-24 21:39:12]
您好: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就你咨询的问题,我认为,如果该精神病人已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无异议,其妹妹可以作为监护人,现实履行监护职责,并就相关证件中的监护人作一变更记载即可,无需特别程序确认。
但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需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将出租车公司和驾驶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主张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并不是必须要作的。司法鉴定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就你咨询的问题,我认为,如果该精神病人已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无异议,其妹妹可以作为监护人,现实履行监护职责,并就相关证件中的监护人作一变更记载即可,无需特别程序确认。
但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需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可将出租车公司和驾驶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主张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并不是必须要作的。司法鉴定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寇律师: 向你请教以下几个问题:1、精神病人的唯一监护人(母亲)因车祸死亡,精神病人39岁,精神病人可以不可以向车主索赔抚养费?2、精神病人无经济来源(城镇户口),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以什么标准索赔? |
寇海平 [2008-12-19 13:34:36]
您好:
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没有或是受限的,其民事行为,包括向车主提出赔偿、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等应由其新的监护人代为行使。
对于该精神病人涉及到的损害赔偿,我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确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经特殊程序审理后进行宣告,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解决该精神病人新的监护人问题,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因车祸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该精神病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上海2007年度为17255元/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没有或是受限的,其民事行为,包括向车主提出赔偿、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等应由其新的监护人代为行使。
对于该精神病人涉及到的损害赔偿,我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确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经特殊程序审理后进行宣告,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解决该精神病人新的监护人问题,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因车祸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该精神病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上海2007年度为17255元/年)。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你好: 请问: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寇海平 [2008-12-17 19:11:58]
您好: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您好: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请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具体指哪些情形? |
寇海平 [2008-12-16 20:38:50]
您好:
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全失灵,已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以下事由可以认为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如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全失灵,已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以下事由可以认为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如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寇律师你好: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合同或是合同到时终止不续签?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上班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若解除与劳动者的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盼复!谢谢! |
寇海平 [2008-12-09 20:43:56]
您好: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遵照已有的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之义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其他地方如北京则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并无过错,且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签约“宽限期”,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如果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双倍工资外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遵照已有的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之义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其他地方如北京则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并无过错,且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签约“宽限期”,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如果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双倍工资外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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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获得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
消费者可获得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即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
食品消费者属于消费者范畴,《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
故,当消费者购买食品,若商家有欺诈行为的,可主张三倍赔偿;若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主张十倍赔偿;若既有欺诈行为,同时食品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原则,消费者可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