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 iaaron [2008-11-08 12:03:40 ]
你好
我朋友就业单位属于非正规就业单位,上月因单位拖欠工资发生矛盾被解雇,当月工资也一直拖欠着,后来他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其他解决办法?拖欠金额总体上看并不大,所以如果起诉请律师,那维权成本可能会超出被拖欠金额,有点两难。
寇海平 [2008-11-08 17:04:17]
您好:
    
    由于用人单位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因此,劳动仲裁申请会被驳回。

    因为争议金额并不大,你朋友可以首先考虑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 bbw [2008-10-02 13:42:37 ]
寇律师您好:
    首先祝您节日快乐。
    我有一事想请您帮忙看看:
    我的一个朋友35岁,本地人,月工资1500,今年2月在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对方全责,他昏迷一月后清醒,住院4个月后出院,护理由妻子进行,其中请护工3个月。8月鉴定为8级伤残,甲上有父母65岁,父亲是退休工人,母亲是家庭妇女,甲有兄弟姐妹3人,有一儿子7岁,妻子35岁下岗。
    我们想起诉赔偿,请问请求权人是我那位朋友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多少?
    谢谢您,希望很快能得到您的答复。
寇海平 [2008-10-07 18:30:12]
您好:

    请求权人是你的朋友。

    受害人因伤致残时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总数额为赔偿各项目数额之总合,各项目赔偿数额需具体事项具体认定。
公开 xixi [2008-09-27 20:41:10 ]
寇律师您好: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除此外,是否还有一条件即被扶养人必须是死者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即排除了未来扶养费赔偿请求权.我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是"死者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是按到了成人年龄还是按是否已实际在挣钱已实际在履行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比如已满18岁的人被杀害而死亡,但他还在上学,没有实际上付出扶养行动,如其父母请求扶养费,则是否属于未来扶养费赔偿,即侵权人要赔偿扶养费吗?
    谢谢您的回答,对我已很有帮助.
      谢谢.
寇海平 [2008-10-07 17:52:25]
您好: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此项赔偿的准确叫法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即该项目的权利主张人是受害人扶养之人。而何为被扶养之人?我的理解是:首先必须是受害人依法对其承担有扶养义务,如父母与子女,夫与妻,即是否承担扶养义务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依照是否实际在履行扶养行为;其次,被扶养人若为成年人,则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二是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如你提及的已满18岁的人被害死亡,则依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其父母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则须具备的条件是: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公开 xixi [2008-09-24 18:55:38 ]
寇律师您好:
     "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如何理解?比如已满18岁死亡,侵权人要赔偿扶养费吗?即是否要已实际在履行扶养义务?
    谢谢
寇海平 [2008-09-27 11:24:43]
您好: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公开 千言万语 [2008-09-22 17:04:07 ]
你好,寇律师。我的岳父因工受伤,食指、中指各断2.5厘米。请问如果法医鉴定能定几级伤残,在经济方面约能补偿多少,用起诉工作单位吗?谢谢!
寇海平 [2008-09-22 19:00:03]
您好:

    据我判断,你岳父的伤残等级可能构成工伤七级。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伤残等级须经认定和鉴定。

    在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和上海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待遇是不同的。具体工伤赔偿标准,你可参看本博客“律师视点”栏目“工伤待遇标准”一文。

    因工伤医疗费发生争议的,须先经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 xiaoxiao [2008-09-20 09:42:13 ]
寇律师您好:
     请教您,某一表演者许可一录像制作公司为其录像(征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为一般许可,后这家公司再许可给了另一家公司,表演者不知情,后发现录像质量不好,甚至一些地方某种程度上歪曲了其形象,经审查,后一家公司不符合表演者的要求。
   请问:那位表演者如何依法追究两公司的责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谢谢。
寇海平 [2008-09-21 01:06:58]
您好:

    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择其一追究责任。
公开 xixi [2008-09-20 09:08:36 ]
寇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著作权法条文理解上的问题。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未同上几款规定有“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是否意味着只要作者身份不明,原件所有人就可无期行使发表权?
     谢谢解答。
寇海平 [2008-09-21 01:00:03]
您好:

    关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我的理解是:

    1、发表权同著作财产权一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2、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因作品作者不同而有所不同。(公民的作品、单位作品、职务作品、电影作品)

    3、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4、发表权具有的特殊性是:一经行使便不复存在了。

    5、一部作品完成后自始没有发表过,则在其发表权保护期满后无论作者本意如何都可以被公之于众。

    6、发表权在保护期内,他人欲发表该作品则必须经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同意。

    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8、单位作品、职务作品、电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自创作完成时起算,期限为五十年。

    9、由于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因此,我认为,当公民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时,发表权保护期则无法确定,也就不存在保护期届满。


公开 dan [2008-09-19 23:27:35 ]
寇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急事,希望能够得到您及时回复,谢谢。
    一五保户(只有一个亲弟弟,平常不往来)被车撞死了,村委向侵权人追索到死亡赔偿款若干,则扣除生前医疗费、葬丧费后的钱,即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应给谁?据说,精神抚慰金只能给其弟弟,那么死亡补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村委能否适用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留下那部分钱呢?还是只能把死亡补偿金给其近亲属?
    谢谢。
寇海平 [2008-09-20 22:11:50]
您好:

一、关于精神抚慰金:

    由于村委会属于组织,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说,所以我认为,精神抚慰金只能由其弟弟享有。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

    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宜作为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因为一个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已消灭,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

    我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准确一点讲,是对死者的继承人造成的财产性收入损失的赔偿。因为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受害人将获得正常的劳动收入,除去自己的消费外,其余将被其继承人合法继承。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所以,我认为村委会不好适用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留下死亡赔偿金。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所有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公开 小何 [2008-09-15 14:07:39 ]
寇律师:
    现在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月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谢谢
寇海平 [2008-09-16 22:58:31]
您好:

    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加班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包含在月最低工资中,单位应另行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中可以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等项目。
公开 dlm [2008-09-14 17:56:35 ]
寇律师你好,有个问题请教一下。2000年大学毕业后我的户口入到了外婆承租的公房处,2004年5月份我与丈夫在浦东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2008年6月我外婆居住的房子开始动迁,请问律师,我在浦东新区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算拆迁安置中的“他处有房”?
寇海平 [2008-09-15 13:56:29]
您好:
    
    动拆迁安置中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你购买的是商品房,商品房不具有福利性质,因此不属于“他处有房”的范畴。
公开 姜尚 [2008-08-27 20:56:32 ]
寇律师你好:去年九月份,因工作期间造成我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脚跟骨骨折,在住院手术期间,院方未经我同意,将我左髋骨软骨摘除代替右脚骨。造成我不能正常生活,气我、请问我这属于几级伤残?院方负法律责任吗?除去医疗费厂方还负其它费用吗/                  
寇海平 [2008-08-28 19:48:18]
您好: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你可能涉及到两种人身损害赔偿,即工伤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两种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
    
    工伤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事故等级。
    
    伤残等级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在此我不好妄加评定。
公开 小许 [2008-08-09 21:53:13 ]
请问寇律师: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区别?
寇海平 [2008-08-10 12:01:39]
小许您好:

    以下是我归纳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各自不同的特征,请参考:

    一、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其分为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兼业从事保险代理的单位)、个人代理人(享有资格的自然人);

    2、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4、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业务;

    5、需取得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

   二、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只能是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量身订做保险险种,进行投保;

    3、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4、需取得保险经纪经营许可证。
隐藏 QQ [2008-07-16 11:42:33 ]
该留言为隐藏留言! 只有管理员和留言者可以查看.
公开 mrf [2008-07-07 18:52:45 ]
请问寇律师,对于加班,是不是公司只要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寇海平 [2008-07-08 12:18:01]
 您好,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公司只要安排了补休就可不必支付加班费。

    要区分加班的不同情况: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拒付。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之间进行选择适用。
公开 ZYB [2008-07-02 12:06:38 ]
寇律师:
向你请教以下几个问题:1、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医疗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3、医疗期内享受怎样的工资待遇?
盼复!非常感谢!
寇海平 [2008-07-02 22:05:36]
您好:

    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当然地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员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适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①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的工资待遇请参见本博客“办案手记”栏目《假期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及工时制度》一文。
公开 yiranzide [2008-06-23 18:22:24 ]
寇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上学期和同学报名参加一个暑期到美国实习的项目,每个人都花了好几万块钱,这个暑假我们就要去了,可是我们最近发现有点不对劲,觉得我们被骗了,所以我们想求助于法律,但又不知道从何入手,希望您能帮帮我们。
如果可以的话,请给我留言,jordanchan_tracy@163.com,我将和您详谈。
真诚希望能收到您的邮件,谢谢。
寇海平 [2008-06-23 23:39:47]
您好:

    我的回复已发至你邮箱,请查收。谢谢!
公开 zc213 [2008-06-10 11:14:13 ]
寇律师你好,我听说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在有些情况下,开发商要向房屋购买人双倍返还房价款,请问律师,房屋购买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这种双倍返还?这种双倍返还房款的要求是不是与消法所说的买一赔一的适用情形相同,只要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购买人就可以要求双倍返还?
寇海平 [2008-06-11 22:38:46]
您好:

      我国《消法》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就是我们常说的买一赔一。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品房买卖能否适用《消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买卖中是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5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出卖人承担的是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而非总房款的一倍的赔偿。
公开 蔡先生 [2008-05-22 00:30:56 ]
请问寇律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国家税费政策发生调整,在合同对可能出现税费调整后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能以税费发生变动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寇海平 [2008-05-22 21:52:10]
蔡先生您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只有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或是约定事由时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合同一方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对出现的税费调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认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是不能以此事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

    另外,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即因税费政策调整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双方达成的有关税费承担的合意,并不改变税费法定缴纳主体的地位,一方愿意替另一方承担有关税费,只是该税费的金额由此方负担,纳税主体仍为另一方。
公开 李小姐 [2008-05-10 19:34:47 ]
请问:

    房产过户,买卖方式和赠与方式哪种更省费用?
寇海平 [2008-05-10 21:26:45]
李小姐您好:
   
    现将房产过户时,赠与和买卖两种形式下的税费明细列明,请你结合欲过户房产的实际情况加以比较。
    另外,你可参考本博客“律师视点”栏目中“二手房交易税费”一文。

    一、赠与时的税费:
    
    1、公证费:按受益总额的2%收取,不低于200元。

    2、评估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 ;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2.5‰

    3、契税:房屋评估价值的1.5%

    4、合同印花税:房屋评估价的0.05%

    5、登记费,80元。

    6、权证印花税,5元。

    
    二、买卖时的税费:

    1、契税:总房款×1.5%        (购买方交纳)

    2、营业税:总房款×5.55%      (出售方交纳)

    3、个人所得税:总房款×1% 或 利润×20%      (出售方交纳)

    4、合同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

    5、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6、登记费:80元

    7、权证印花税,5元。

    8、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免征     (出售方交纳)
公开 mbainc [2008-05-05 16:22:53 ]
寇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快速答覆:

問題是 (市勞动部仲裁机構) 是依照外国人有无取得《就業証》為依据, 決定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接受仲裁申訴; 然而该外国人, 沒有用人单位的書面合同, 光有《就業許可証》也無法申請取得《就業証》有效証件, 沒有《就業証》法院也將会依《非法就業》裁定不受理, 又該如何主張该外国人的劳动权益?

再請指教, 並祝好, 盼覆! 謝謝。
寇海平 [2008-05-05 22:14:15]
您好:

    如果该外国人持有就业许可证,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也没有实际用工,该外国人自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因为他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办理就业证的情况下实际用工了,则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该外国人即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用工手续不合法,会受到劳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合法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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