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工商管理

20064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该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该条还规定:“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执行意见》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办事处不再进行工商登记管理,是为了更加方便企业的经营。法律并没有禁止办事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处。

 

对已经登记的办事机构,《执行意见》已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从事原办事处从事的联络、咨询业务。我们要注意的是,办事处虽不再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畴,但工商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仍要进行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执行意见》规定,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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