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比分析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7-19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比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
一、律师担任辨护人时的职责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两法规定的差异之处在于,前者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后者并无提出证明的要求,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删除“证明”两字,应该讲是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逻辑上首先应该是被推定为无罪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构成犯罪。而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就是应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不应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举证责任的。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需要审批,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而新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会见方面,从规定来看律师凭三证就可以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查阅案卷材料的范围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对比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新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查阅案卷材料的范围。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不必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被调查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除被调查人同意外,还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而刑诉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诉法的此种明显不公的规定,无疑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
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经被调查人同意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律师法的此种规定旨在减小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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