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保证金、预付款的区别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7-01
一、定金合同的特征
1、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限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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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种类
1、订约(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此类型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
2、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6条》)。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4、违约定金
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
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此种类型定金并非一种独立的定金类型,而是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兼具的一种证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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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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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金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1、与预付款的区别
① 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无惩罚性;
② 预付款本身是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是于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其他替代物。
2、与订金的区别
① 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
② 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③ 订金的担保功能(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3、与保证金的区别
保证金常适用于租赁合同等场合,所担保的对象往往是标的物的返还。
4、如何区别适用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眼,同时规定有定金性质的,后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若名、实相异,以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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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2、因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3、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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