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望耳根清静、眼不烦,浅析电视广告播出之新规定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8
有望耳根清静、眼不烦,浅析电视广告播出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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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8、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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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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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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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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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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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规定以下广告禁止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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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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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草制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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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方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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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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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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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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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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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挂角广告(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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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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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对广告播出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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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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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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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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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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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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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对商业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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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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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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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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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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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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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对冠名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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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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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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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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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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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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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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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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