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醉驾不入刑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1-05-20
正确理解醉驾不入刑
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有两种可能,一是故意,另一种是无能。想说说关于醉驾处罚的事。
对于醉驾的处罚,包括现在新规定的刑事处罚,其实是一件非常清楚明了的事情。但感觉现在弄的很复杂,报道来报道去,也没说清楚是怎么会事儿,无端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猜测。一开始人们认为,按照新的规定,醉驾要受到刑事处罚,后根据最高院副院长在重庆的讲话,人们又认为,醉驾不一定要受到刑事处罚。这种对醉驾处罚态度的前后不一致,引起了社会热议。有人这样说,感觉一觉醒来,又回到了解放前。
根据新闻报道的说法,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地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院长的这段讲话里,前后部分都是废话,说了等于没说。关键是中间一句话如何理解:“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说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新闻报道总结的意思是“醉驾并非都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就出在这儿,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很明白,醉驾要入刑。那你现在又说,醉驾并非都入刑,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产生误解的原因,我想可能是最高院的领导没有把话说全说完整,从而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
刑法条文从规定内容上可分为一般规定和例外规定,两者总是互为补充,以保持整个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从一般规定上讲,醉驾入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分则条款),这无可争议也无需争议,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并应该不折不扣的执行。
但凡事必有特殊和例外,从特殊规定上讲,醉驾就并非都要入刑,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虽属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总则之所以作这样的例外规定,是基于刑法是一部关于“罪与罚”的基本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处罚手段是最为严厉的,在罪与罚的过程中,刑法始终要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考虑司法成本和社会承受力等诸多因素。
罪与罚的前提是已构成犯罪,因此,罪与非罪的认定是首要和至关重要的,非罪包含两种情形,即本身就不构成犯罪和虽构成犯罪,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按照该条规定,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里当然也应包括醉驾行为。
我想,醉驾入刑和醉驾并非都入刑之间的关系是,醉驾入刑,但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醉驾并非都入刑。
问题的关键是,何种醉驾行为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由于危险驾驶罪刚刚写入刑法,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标准或相关指导意见。最高院下发通知要求下级法院上报危险驾驶罪审判案例,我想就是在为将来出台具体认定标准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