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7-1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是不可并用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所以当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在适用定金罚则和要求支付违约金两者中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比如说,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就不能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这里要说明的是,在要求收受定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原定金仍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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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当我们适用定金罚则时,还要注意法律规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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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从前述《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当违约行为是一种不完全履行即履行不完全或履行不适当时,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8-09 11:0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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