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量刑标准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6-08-26
行贿罪量刑标准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数额:3万元以上。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⑵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⑶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⑷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⑸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⑹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情节严重”:
⑴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具有上述第⑴项至第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⑶ 其他严重的情节。
2、“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情节特别严重”:
⑴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 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上述第⑴项至第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⑶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上述行贿罪的规定。
2、单位犯罪: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形认定:
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数额:3万元以上。
2、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⑵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⑶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⑷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⑸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⑹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情节严重”:
⑴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具有上述第⑴项至第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⑶ 其他严重的情节。
2、“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情节特别严重”:
⑴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 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上述第⑴项至第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⑶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上述行贿罪的规定。
2、单位犯罪: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形认定:
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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