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小结

      一、本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改内容

      1、新增认罪认罚从宽(第15条)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调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第19条第2款)

      ①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新增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第33条第3款)

      ①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新增值班律师制度(第36条)

      ①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② 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5、取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许可(第39条第3款)

      ①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6、取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规定(第75条第1款)

      ①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7、新增批捕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第81条第2款)

      ①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8、对原“侦查”含义进行了修改(第108条第一项)

      ①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9、新增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120条第2款)

      ①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0、新增认罪认罚应当记录在案(第162条第2款)

      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11、新增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第170条第1款)

      ①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2、新增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已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直接转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第170条第2款)

      ①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13、对于上述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在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延长1-4日(第170条第2款)

      ①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14、新增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10日,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5日(第172条第1款)

      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15、新增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事项(第173条第2款)

      ①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②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③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④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16、新增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174条第1款)

      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7、认罪认罚案件,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第174条第2款)

      ①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18、新增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对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第176条第2款)

      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19、新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撤销或者不起诉或部分不起诉的情形(第182条第1款)

      ①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的;

      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0、修改合议庭组成(第183条)

      ①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1、新增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第190条第2款)

      ①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2、新增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⑤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⑥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23、新增速裁程序(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

      (1)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③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④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速裁案件的审理:

      ①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② 应当当庭宣判。

      ③ 应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5日。

      (3)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①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③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⑤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⑥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4、新增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要件(第261条第2款)

      ①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5、修改完善罚金执行(第271条)

      ①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6、新增缺席审判程序(第五编第三章)

      (1)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

      ①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2)案件审理法院

      ① 犯罪地法院;

      ② 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

      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审理

      ①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② 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⑤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⑦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⑧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7、新增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第308条第2款)

      ①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0-03-08 12:16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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