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中质量验收条款的完善

完善建设施工合同中质量验收条款  

案情: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在经多次催讨工程尾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建设单位支付已欠的工程尾款;

2、被告方称工程质量存有问题;

3、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验收未作具体详细的约定;

4、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即被告建设方的特许经营许可方进行验收。

5、笔者是作为原告方(施工方)的代理人。

主题:本手记仅就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合同的工程质量验收条款所引发的一些争议和抗辩,作一总结归纳:

一、合同中质量验收条款约定不具体的不利之处 

1、合同对质量验收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需提交文件及期限等不作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当建设方以质量问题或是文件资料不全为由拒付或拖迟支付工程款时,我们从双方遵照执行的合同中找不到充分的依据予以反驳。而建设方往往利用合同在这方面约定的不详实,常以质量问题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如竣工图)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

2、合同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方拒绝或拖延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不作具体约定时,建设方在依照合同约定对其行为不会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单纯依靠建设方的自觉来履行对工程的验收确认,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3、依照现在合同的约定,第三方的验收结论对建设方并无当然的约束力。

二、根据现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当纠纷发生后我们主张权利的主要理由:

当与建设方因尾款支付发生纠纷时,根据现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我们主张权利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1、 建设方已实际使用工程;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的,其以质量为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第三方已验收通过。

三、我们主张权利的上述理由的不足之处:

1、关于“工程已实际使用” 

在诉讼中我们会提出,建设方的实际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关于此主张:

① 针对这张主张,诉讼时对方常以一直在提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辨。

② 此种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怠于行使验收权利的,经过约定的验收期限或在无约定时经过合理期限,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而合同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方面,并无此种怠于行使权利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的规定。这是由于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其具有特殊性。由于其特殊性,法律对一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工程竣工后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必须经过验收才能得出结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所以根据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程实际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的说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后,其以质量为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诉讼中我们会提出,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方的使用为擅自使用,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的,其以质量为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此主张:

①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建设方须构成“擅自使用”;

② 而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法院的作法是要通过审理后才能认定;

③ 由于要通过审理才能认定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所以对方会以各种理由抗辨其不构成擅自使用。建设方常以:“由于施工方未按期竣工,已构成违约,我方从实际经营需要出发,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所以才使用了该工程,故不构成擅自使用”;“该工程已经过上海大众公司验收,所以我们的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

④ 由于要通过法院审理认定,所以我们依据该司法解释条款的主张能否被法院采纳,具有变数。

3、关于第三方已验收通过 

诉讼中我们会提出,工程竣工后已被第三方标准部验收通过的主张。关于此主张:

① 在现有格式合同中,将第三方的验收是放在约定验收标准的条款中。这就使得验收结论的效力不是很明确。

② 由于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建设方未明确同意接受验收结论的情况下,第三方对工程的验收结论对其并不发生约束力。在现有合同中,关于建设方同意接受第三方验收结论的约定是没有的,这就为日后建设方提出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主张留下了隐患。

③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法院通常要求我们提供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据。由于合同对建设方拖延验收和不履行验收义务的法律后果无具体约定,所以建设方在工程竣工后拒绝或拖延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日后涉讼,我们便提供不出质量符合约定的证据。合同虽有第三方验收通过的约定,但对第三方验收的法律效力并无明确的约定,由于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这就给建设方逃避验收结论,涉讼后不承认完全受该验收结论留下了可能性。

四、建议  

1、完善合同中有关质量验收条款,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使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也为将来若提起诉讼,因合同之债的请求权有充分的依据。 

2、在现有合同是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完善。 

五、具体方案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 

一、本工程验收标准和依据为: 

1、施工图纸  

2、说明文件  

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5、…… 

二、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为: 

1、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图  

3、……..  

发包方在收到上述承包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后10日内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7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不予批准且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后10日内不能组织验收的,从第11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三、双方同意本工程须经上海大众公司验收通过。发包方承诺认可第三方的验收结论。 

四、本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发包方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任何权利和进行抗辨。 

五、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任何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另,贵司在签署合同时最好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写明: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6-26 09:5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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