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主张人

    有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

    她与丈夫结婚有五年多时间了,婚后一直与婆婆住在一起。她的户口是外地的,她丈夫和她婆婆的户口都在现在她们居住的房屋处,她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她婆婆,目前居住的房子要动迁了。她想知道是否可以分得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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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她所述情况,我给她的回答是,她有权分得部分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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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是她婆婆,她婆婆依法享有被补偿安置的权利。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有关规定,她和她丈夫均属于同住人的范畴,因此有权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要求分割。《解答》规定:“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此,依据该规定,她丈夫属于同住人。《解答》还对视为同住人的情形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她也属于同住人,可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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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若进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她和她丈夫属于应安置人口。该《办法》第6条规定:“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从该《办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她和她丈夫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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