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分得拆迁款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8-18
案情:
张某的户口一直在其母亲承租的公房内,张某与丈夫是1992年结婚的,婚后其丈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由于房子面积小,张某结婚后便与丈夫在外借房居住。现在张某母亲承租的该房屋要动拆迁了,对于拆迁补偿款,户口也在该房的张某的哥哥认为,张某婚后与丈夫自行搬出并在外居住,不是实际居住人,属于空挂户口,所以无权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张某就此事咨询笔者,问有无权利分得拆迁补偿款?
解答:
据张某所述情况,若张某与丈夫在本市未有其他福利性房屋,笔者认为张某与丈夫均属于该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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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拆迁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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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关于同住人的界定,张某与丈夫可视为同住人,有权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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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第五条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住人…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张某与丈夫在被拆迁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由于居住困难,从拆迁房屋搬出在外借房居住,若张某与丈夫在本市也未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依据《解答》第五条规定,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因此,有权对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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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答》也规定了不能被视作同住人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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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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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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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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