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11-13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在这部万众注目的法律正式实施在即,我们看到出现了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辞职事件以及沃尔玛突击裁员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这部法律实施后的最终效果会怎样,法律适用能否达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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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解释公司举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10年大限,而是公司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是员工的“自愿辞职”。但我们更愿意相信华为此举是在对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华为公司为保护切身利益而事先采取的一种措施。员工“自愿辞职”的说法实难让人信服,几千名员工都是“自愿”?且在同一时间段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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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不承认,从华为的整个操作流程上看,华为的操作没有法律上的漏洞,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现在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只要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者始终是弱势方,往往不得不“自愿”签下不平等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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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以及沃尔玛突击裁员事件后,我的第一反应是他们可能是在意欲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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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情形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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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视为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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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发现,有很多劳动者或是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是铁饭碗,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仅指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合同“到期”合同将自动“终止”,续约与否双方另行约定;而前者是没有“到期”之说的,只能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使合同“终止”,不存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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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上看,无固定期限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与固定期限合同没有任何差别,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时,合同就可依法解除,并不比固定期限合同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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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从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形成企业的凝聚力,使员工与企业建立一种互相信任的长期的劳资关系。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用工制度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基本的合同形式,有些企业的员工一入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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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年一签或是两年一签,这种短期用工制度,对企业而言,易于操作,比较主动,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如不想用工,不续约即可,且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短期用工明显的缺点就是很难形成企业凝聚力,不利劳资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激发劳动者的归属感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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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制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但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提高了。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期限,合同的终止要依靠解除来实现,这就必然要求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企业行使解除权将没有依据,企业若不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合自身情况正常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企业的管理成本将会增加,运营效率会变得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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