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法律救济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7-03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法律救济
.
一、相关法律规定
1、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① 配偶;
.
② 父母;
.
③ 成年子女;
.
④ 其他近亲属;
.
⑤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2、监护人的职责
.
★ 《民法通则》第18条:
.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法律救济
.
★ 《民法通则》第18条: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4、民事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
.
★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1、停止侵害;
.
2、排除妨碍;
.
3、消除危险;
.
4、返还财产;
.
5、恢复原状;
.
6、修理、重作、更换;
.
7、赔偿损失;
.
8、支付违约金;
.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10、赔礼道歉。
.
二、本案事实
.
1、基本事实
.
① 王甲系重度精神病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区(所属居委会:**居民委员会);
.
② 王乙系王甲的同胞妹妹;
.
③ 王乙系王甲的监护人;
.
④ 王乙将王甲的拆迁安置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
.
⑤ 该房屋已过户并交付第三人实际使用。
.
三、有关本案的几个要点
.
1、王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
① 原始产证的登记行为(将本属于王甲的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利用监护人之便,登记在了两人名下)
.
② 房屋的处分行为
.
③ 处分后对王甲的安排行为
.
2、王乙的行为如构成对王甲合法权益的侵害,则承担何种责任?
.
① 法律规定: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② 赔偿损失并不能起到实质的作用。
.
因为是监护人侵权,如果进行损失赔偿,则会出现赔偿款支付人与赔偿款收受人为一人的情况。
.
③ 应承担何种责任较为合理?(可否主张: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
3、居委会是否具有诉权
.
①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
② 居委会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因此依法享有诉权,即居委会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
4、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
① 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
.
.
② 主张恢复原状,(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的冲突)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引用通告地址: http://www.KouHaiPing.com/trackback.asp?tbID=143
Tags: 精神病人,监护人,侵权,法律救济
-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