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1-05-12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自
一、减少了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二、死缓的减刑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四、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决定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五、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敲诈勒索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中的构成条件“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罚金刑。
七、强迫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了具体列举。
将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
八、寻衅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
十、虚开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罪名修改:
1、取消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取消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
3、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十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
为了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十九、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实行从宽处理,具体体现有:
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2、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二十、明确了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宣告禁止令。
修正案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二十一、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十二、禁止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刑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十三、坦白从宽
对于犯罪后的自首行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