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6-08-24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1、数额:3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⑷ 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
1、“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⑷ 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⑴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1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是6万元。
⑵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能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相比较,而应当与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相比较。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4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是200万元。
⑶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与挪用公款中的情节严重不退还相比较,一般以200万元为标准,非法活动的以100万元为标准。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1、数额:3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⑷ 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
1、“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⑷ 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
⑴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1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是6万元。
⑵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能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相比较,而应当与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相比较。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4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是200万元。
⑶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与挪用公款中的情节严重不退还相比较,一般以200万元为标准,非法活动的以100万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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