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

                                                                    长大

      在父母的眼中,儿女可能永远都是孩子。

      古往今来,有些人年纪很小,却能出将入相,秦甘罗十二岁为太宰,孙伯虎十三岁拜将,周公瑾十五挂帅,有些人至老死,也没有长大,似个孩子。
    
      在法律眼中,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一道算数题,法律不论心智,看年龄。这个年龄,也不是我们中国人传统说的虚岁,是指周岁(实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18周岁以上就算长大了,法律称之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自己的事可以自己做主,当然,后果也要自己承担。

      如果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

      所以说,在中国,单位用工年龄为16周岁以上。如果你在饭店吃饭,看到某个服务生年龄不到16周岁,饭店老板可能涉嫌违法用工。如果这个老板十分严苛,让未满16周岁的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则涉嫌刑事犯罪,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以前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民法总则这条规定改了,年龄下调2岁,规定8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是按照年龄规定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民有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

      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例外规定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体现在它对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处罚上。

      虽然,我们的立法有时会事与愿违,比如已取消的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实施效果很不理想,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幼女卖淫,由于此罪名的存在,使得一些应按强奸罪处罚的罪行,往往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设立的。我们常说,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18年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此罪名,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在我国,14周岁是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

      即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

      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此处对“明知”的定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若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则另作他论。

      不应当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的情形,现实中是存在的,属于极其特殊的情况,我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

      2、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

      3、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法律给予了绝对保护。即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

      如此规定,是考虑到12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故规定,若被害人是不满12周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我国刑法中有些罪名使用的是“儿童”一词,如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何谓刑法视野下的“儿童”?

      根据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年龄指不满14周岁,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至6周岁的为幼儿。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0-03-08 10:54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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