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小结(五)

                                                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小结(五)

七十三、公司解散
   (一)解散原由(无变化)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僵局法院强制解散。
    (二)解散公示(新增)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公司存续特定情形(新增解散挽回规则,财产尚未分配前提)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依照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1、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2、依照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十四、公司清算
    (一)公司解散应当清算的情形(无变化)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僵局法院强制解散。
    (二)清算组(统一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第㈠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㈡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㈣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㈤项“公司僵局法院强制解散”】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1、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㈠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㈡项“股东会决议解散”;第㈣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㈤项“公司僵局法院强制解散”】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三)清算义务人及责任(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损失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1、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申请人由“债权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行政主管机关可申请)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清算通知公告,债权申报(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六)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四十二条)
    (七)清算组成员职责(忠实勤勉义务,损失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1、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简易注销(新增)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3、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强制注销(新增)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3、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七十五、法律责任
    (一)虚假登记的法律责任(删除撤销公司登记,罚款上限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新增)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情节不同罚款处罚不同,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023年《公司法》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另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失真、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取消另立和失真的具体处罚规定,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处罚,删除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处罚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
    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
    3、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2、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未履行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无变化)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清算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删除原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1、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
    2、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二百零五条)
    3、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六条)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取消提供虚假材料和重大遗漏报告的具体处罚规定,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职或履职不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式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1、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八条)
    2、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九条)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十)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无变化)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开业、自行停业的法律责任(新增歇业除外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2、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无变化)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2023《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公司歇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3、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4、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5、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七十七、控股股东(将“50%以上”、“不足50%”修改为“超过50%”、“低于50%”)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七十八、实际控制人(删除“虽不是公司的股东”表述)
    2018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十九、2023年《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调整(新增)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1、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3、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4、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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