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 wsq123 [2007-10-15 11:28:39 ]
寇律师您好:
在一起诉讼中原告将我列为第三人,前几天法院通知我参加诉讼,我想请问寇律师,第三人在法律上有何规定?谢谢!
寇海平 [2007-10-15 19:41:43]
您好:

    您可查阅本博客“办案手记”栏目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一文。如有不明之处,敬请留言,我会及时回复。谢谢!
隐藏 lion2000 [2007-10-12 06: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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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 lion2000 [2007-10-10 13: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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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Binny [2007-10-03 06:39:13 ]
请教寇律师, 这个国庆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很多国外媒体认为,这是中国土地私有化一个里程碑式的一步.请问你怎样看待?谢谢.
寇海平 [2007-10-03 16:41:06]
您好Binny:

      土地私有化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属于个人所有,土地的私有化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未有任何涉及。所以,国外媒体所称的《物权法》是土地私有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一步,我不太理解,此话并无依据。

    就《物权法》的规定内容来看,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也就是说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社会经济组织或是个人只能取得土地所用权之外的用益物权或是担保物权,这两种权利也属于物权,但不是所有权物权,而是一种他物权。

    从理论上讲,物权有自物权和他物权之分,所有权是典型的自物权,是一种完整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就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虽都属于物权的范畴,但两者的效力上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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