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约定时能否以税费变动为由解除合同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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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国家税费政策发生调整,在合同对可能出现税费调整后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能以税费发生变动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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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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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分为单方依约定解除和单方依法定解除,单方依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对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约定时,当约定情形成就时,一方可依据该约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单方依法定解除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情形时,一方可依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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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对税费调整后的承担主体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如发生税费调整,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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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合同双方未将税费可能发生的调整约定为可以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而税费的调整亦不构成法定解除情形。所以,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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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即因税费政策调整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双方达成的有关税费承担的合意,并不改变税费法定缴纳主体的地位,一方愿意替另一方承担有关税费,只是该税费的金额由此方负担,纳税主体仍为另一方。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11-30 00:42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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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TY [2008-11-14 07:13 PM]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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