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点思考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12-22
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点思考
. ★ 制度的生命在于被忠实地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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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公布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福利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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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生效后能否被忠实地执行和遵守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和遵守,可能要比条例本身更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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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任何一部内容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得到忠实全面的执行和尊重,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在这种状态下,贬损的不仅仅是这部法律,而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破坏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我们损失的是法律的信用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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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领域,法律不被有效全面的遵守和执行的现象明显存在,“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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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在劳动保障方面并不乏内容良好的法律法规。就劳动保障而言,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各层次均作了相关的立法,甚至《刑法》还将强迫职工劳动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给予严惩。然而,就是在此种立法背景下,山西黑砖窑事件依然发生了,为什么?我想,并不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缺少法律保障,而是法律没有得到忠实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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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此次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带来福利,关键还是要看行动,行动的关键还是要看政府职能部门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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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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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年休假职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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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及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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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享受年休假职工的范围实行了广覆盖,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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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休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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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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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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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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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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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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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享受年休假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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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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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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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年休假与寒暑假
在我国,教职员工享受有寒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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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年休假与事假
《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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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年休假与病假
《条例》规定:ⅰ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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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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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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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休假制度的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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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对执行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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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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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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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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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职能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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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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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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