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责任乃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12-22
律师的职业责任乃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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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乃善良公正之艺术”,从而有人讲,律师作为法律人,应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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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笔者认为,律师若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则属定位错误,是职业方向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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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责任应是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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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并不是说,律师要放弃公平正义。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公平正义的需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们看到,正是因为有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据理力争,才使得居中裁判的法官在控辨双方的激烈博弈过程中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才使得真理在法官的重锤下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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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曾言:"对于一个事例,已听闻两方辩论的人,当然较易于辨别其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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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曾说:“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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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有所思量,有所取舍,这是先决的一个大前提。当他接受委托后,就如丹诺所言,其职责或者说所要追求的,应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若罪证确凿,能够做的是争取最轻程度的刑罚;而若证据不足,则应当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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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法律人,其义不容辞应当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一股力量。但我们必须清楚,公平正义是在我们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的,我们不应以力求实现的终极目标作为我们职业的导向,律师职能之所在,注定他只能是法庭之上相对而席中一方的代言人,其不是最终裁判者,公平与正义是法官的第一职职责所在。律师若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则显属舍弃正道,迷失本职,有越俎代庖之嫌,道理很简单,如若代表一方利益的律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则其当事人的利益摆何位置,法官又居于何位,在法庭审理的三角关系中,每一方都应各司其职,恪守职责,律师不应将自身混同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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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才是律师职业导向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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