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尊敬和蔑视的律师

受人尊敬和蔑视的律师

 

有人将法庭比做剧场,这是一个绝妙的比喻。

 

法庭原本就是一个不停上演人间悲喜剧的舞台,演绎着许多故事,一个案件就是一个故事,没有剧本,没有事先设计好的台词,没有彩排,连结局都是不确定的。在这个舞台上,原告和被告,公诉人和辩护人,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出示的各种证据,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叙述一个曾经发生的故事,寻找真相,探寻真意,并追求公平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居中主持庭审的进行,让事实真相在控辩双方的激烈博弈中逐渐明晰。

 

然,“濯足急流,抽足再入,已非前水”。过去的事情是无法原原本本还原的。因此,事实应该分为两类,即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曾经发生过的真实的事实,但已经过去,不可还原;诉讼中法庭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应力求最大程度的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我们确信,法律事实到底与客观事实还是有差别的,因为,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实现的,而证据本身就存在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问题。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其工作之一便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证据,向法庭呈现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并力图这个法律事实被法庭采信。

 

向法庭叙述和展现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并力求法庭给予采信是律师必须的工作。

 

现今的公众对于律师的偏见,正如美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所说:一般人对律师的看法是一个矛盾的混合物,尊敬和蔑视二者兼有。人们在遇到困难时要向律师求教,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冷嘲热讽地鄙视他们。这种流行的看法是建立在一个信念上的,即人们认为律师使法律复杂化了,如果法律界不玩弄手腕和诡计,法律本来是精确和肯定的。

 

我想,律师向法庭叙述和展现法律事实的工作是律师受人尊敬及遭人蔑视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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