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小结

案件管辖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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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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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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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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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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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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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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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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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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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合同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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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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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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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修正。《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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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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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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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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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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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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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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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偿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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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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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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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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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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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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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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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事故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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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事故发生地、ⅱ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ⅲ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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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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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产品制造地、ⅱ产品销售地、ⅲ侵权行为地、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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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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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侵权行为实施地、ⅱ侵权复制品储藏地、ⅲ侵权复制品查封、扣押地、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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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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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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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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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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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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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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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侵权行为实施地、ⅱ侵权商品储藏地、ⅲ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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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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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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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告所列的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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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原告同意,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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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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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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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碰撞/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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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事故发生地、ⅱ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ⅲ加害船舶被扣留地、ⅳ被告住所地、ⅴ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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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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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救助地、ⅱ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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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海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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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船舶最先到达地、ⅱ共同海损理算地、ⅲ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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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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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运输始发地、ⅱ运输目的地、ⅲ被告所在地、ⅳ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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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类型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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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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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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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ⅰ被告住所地、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ⅲ运输目的地、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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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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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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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票据支付地”的确定: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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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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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 运输始发地、ⅱ 运输目的地、ⅲ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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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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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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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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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ⅰ 用人单位所在地,ⅱ 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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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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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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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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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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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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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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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纠纷,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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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管辖(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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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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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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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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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定范围内选择:ⅰ被告住所地、ⅱ原告住所地、ⅲ合同履行地、ⅳ合同签订地、ⅴ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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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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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12-31 07:5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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