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陷阱

自首的陷阱—在押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并非都构成自首

 

 

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其所能提供的服务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律师非常有必要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以及量刑向当事人给予完整全面的说明。

 

 

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从宽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司法解释对刑法中关于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做了缩小解释,因此,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说明司法解释关于自首认定的规定非常必要。

 

 

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押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并非都构成自首。只有在“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时,才够成自首。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类,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例如,某甲因盗窃罪被羁押,在侦查期间,某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还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为自首处理。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1-03 09:5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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