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作日及月计薪天数的调整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1-16
月工作日及月计薪天数的调整
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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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因此,制度工作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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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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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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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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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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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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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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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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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1-16 11:1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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