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异议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8-04
浅析执行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然而可能由于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多,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存在对执行异议、执行措施、执行标的以及执行标的物等概念混淆的情况。现笔者就自己的理解做以下分析。
一、执行异议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的条件及特征为: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而不能是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
2、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3、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4、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二、执行标的
所谓执行标的,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包括财物和行为)。比如:判决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能必然导致承租人搬迁的执行,因为无此执行标的。
三、执行标的物
所谓执行标的物,是指执行措施指向的物。
四、诉讼标的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讼争的权利、义务。
五、执行依据
1、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如前所述,判决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能必然导致承租人搬迁的执行,因为无此执行标的)
3、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延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或延期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七、司法拘留
1、司法拘留并非一种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并不包括对“人身”的执行;
2、司法拘留是为了保障民事执行工作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八、对执行措施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
1、概念不同:执行措施是为了达到执行目的(实现执行标的)而采取的方法手段;而执行异议是指对执行标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则为案外人。
3、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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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执行异议、执行措施、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