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起算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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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履行债务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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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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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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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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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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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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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可以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由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为分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9-10 10:3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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