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真诚之心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以真诚之心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由于法律援助是为受援人提供法律之助,因此,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居于重要的位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视情节情况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停业整顿、罚款,以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笔者以为,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笔者想,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在现实中可能极少发生。我们需要更多关注的也许是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态和质量。

 

笔者认为,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该有四个真诚:真诚地认识自己,真诚地对待当事人,真诚地对待案件,真诚地对案件的结果负责。

 

所谓真诚地认识自己,就是对法律援助制度所体现的扶贫助弱、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理念的正确认识和在此制度下律师职责、贡献及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

 

众所周知,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即起源于私人律师的人道主义,律师无偿为交不起费用的穷人出庭辩护或者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继而发展为私人律师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做这项工作,最后发展为国家政府拨专款为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建立起相关法律援助的制度。

 

笔者认为,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虽无名亦无利,但他是一种人道主义,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对社会的一种奉献。

 

律师接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真诚地对待当事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总体来讲,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要么经济上困难,要么身体上的残疾,要么心智和认知上低下,代理律师应真诚地对待他们。这种真诚,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体现在平等上,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是平等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是平等的;其次,代理律师应该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

 

代理律师应该真诚地对待案件。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代理律师真诚地对待案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理律师应将法律援助案件与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是无偿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其不必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代理律师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向自己支付律师费而在办理案件中不用心、不用力、不负责任,应付了事。恰恰相反,律师应该更加努力的去帮助他们,因为他们非常迫切地需要律师专业的服务。二是代理律师应该认真用心地办案。包括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仔细认真地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管辖、时效以及可能涉及的保全措施等作出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把握,做好证据的收集、组织工作,决定妥当的诉讼请求等,代理律师应该认真对待法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据理力争。总而言之,用一句话概括,真诚地对待案件,就是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把案件办好。

 

代理律师应真诚地对案件的结果负责。一般来讲,法律援助的案件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也较清楚,所以笔者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新律师可以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学习积累经验。律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笔者认为,通过代理具体案件,提升律师自身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性,无可厚非。但如果新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自己学习积累经验,而不是去或是努力去维护当事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那我想,这完全有悖法律援助的本质和初衷,这是一种非常危险和可怕的心态,这种对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可能给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使他们雪上加霜,而他们又是如此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和法律给他们一个公道。

 

案件的结果直接牵涉到当事人的权益得失,因此,任何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讲都是重大的也是重要的。笔者以为,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像流水线上的工人作业,只管操作不管结果,律师应本着尽职、负责的态度,真诚地对案件的结果负责,给当事人一个交待,也给自己一个交待。

 

真诚,乃力量之源、快乐之源,也是幸福之源。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8-17 10:10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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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真诚,法律援助案件
评论: 2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5695
  • 1
农村 [2008-08-18 02:12 PM]
真心去做,实践上也是成立的。
曾经油菜 [2008-08-18 11:37 AM]
理论上成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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