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9-13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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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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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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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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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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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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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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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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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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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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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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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情形下的解除,此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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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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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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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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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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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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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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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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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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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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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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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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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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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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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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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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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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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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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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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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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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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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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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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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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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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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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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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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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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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内容确立了“新的从新旧的从旧”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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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而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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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方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照新法规定应当支付的,其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新法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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