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

浅析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2、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权利人丧失实体胜诉权,但并未丧失起诉权。

 

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采用“主客观统一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的另行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长短不一,有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3年(《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4年(《合同法》第129条)。

 

4、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四种:

 

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⑷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法律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

 

2、 构成“其他障碍”的情形有:

 

⑴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⑵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⑶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⑷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1、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

 

2、当事人一方因“提出要求”会使得诉讼时效中断,“提出要求”的情形有:

 

⑴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⑵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⑷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当事人因“提起诉讼”会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当事人已构成“提起诉讼”了,即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点在哪里?

 

在“提起诉讼”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中,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我们要认定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作是“提起诉讼”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算是“提起诉讼”了,还是应该从法院受理才算作“提起诉讼”,或是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之日起才算作“提起诉讼”了?这方面是存在争议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受理之日中断”更不是“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之日起中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即提交起诉状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事项。

 

4、视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⑴ 申请仲裁;

 

    ⑵ 申请支付令;

 

⑶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⑷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⑸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⑹ 申请强制执行;

 

⑺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⑻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⑼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的;

 

⑽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⑾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当事人一方因“同意履行”会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对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依法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下列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关系社会公共(民众)利益的保护,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关系社会公共(民众)利益的保护,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考虑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为了更好的保护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五、其他

 

1、同一笔债务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适用于在同一笔债务中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情形)

 

2、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因基于新的证据进行诉讼时效抗辩而使对方增加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方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辨,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之间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5、部分带整体效力

 

⑴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⑵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⑶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的中断(到达原则)

 

⑴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⑵ 债务承担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7、撤销合同诉请中的诉讼时效

 

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应当适用法律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

 

⑵ 合同一方请求撤销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⑶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返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

 

⑴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采用了“请求权可行使说”)

 

⑵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采用了“请求权可行使说”)

 

⑶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采用了“请求权可行使说”)

 

9、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⑴ 无效合同所涉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⑵ 笔者认为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请求权:即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⑶ 对三种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分析

 

①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

 

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其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应适用债权请求权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现实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相关规定。

 

② 返还财产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③ 赔偿损失请求权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此,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⑷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算起。

 

对于这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理由是,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者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能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数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第一种观点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第二种观点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所以,应综合这两种观点作一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0、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⑴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⑵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11、不可反言

 

         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12-06 08:4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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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7929
  • 1
寇海平 [2008-12-25 06:32 PM]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也衷心祝愿您圣诞快乐!开心每一天!
我留过言 [2008-12-25 02:14 PM]
圣诞快乐!
看着你的博客文章越来越多,写得越来越好,真是佩服你是个有毅力的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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