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9-03-15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审议通过,并于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受贿可定罪
《刑法》第388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另一种形式,即斡旋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388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提高至十年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三、“老鼠仓”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对第180条第一款作了修改: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253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绑架罪刑罚设置增加了档次,最低刑期为5年
《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是绑架罪,该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刑法修正案,基于刑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档次,将第239条修改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六、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范围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组织未成年人盗窃将被严惩
《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二,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单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31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
《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第201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此次修正案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将“偷税”一词改为了“逃避缴纳税款”。
3、取消了原规定中对偷税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此问题留给了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认定。
十一、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最高可获刑7年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第372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并增加一款第为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范围扩大至其他货物、物品
《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第151条此款规定修改为: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明确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第225条第三项规定修改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十四、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可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刑法》第337条规定了“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第337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