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浅析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浅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遵循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2、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形:

 

 租赁

 

 借用

 

  转让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驾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盗窃、抢劫、抢夺情形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驭机动车的;

 

  其他存在过错的情形。

 

3、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⑴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⑵ 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免责。

 

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挂靠 

 

ⅰ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

 

ⅰ 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ⅱ 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

 

    ⅰ 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驾校的赔偿责任

 

 驾校学员在接受驾驶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与学员间有相关合同约定,方可向学员追偿。

 

二、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的赔付义务

 

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2、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具体情形

 

  租赁

 

  借用

 

  转让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交强险只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指医疗机构按照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5、交强险只对人身损害进行赔付的情形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享有向侵权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6、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指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

 

ⅰ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ⅱ 误工费;

 

ⅲ 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ⅳ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ⅴ 精神损害赔偿金。

 

7、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指对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

 

ⅰ 车辆维修费用;

 

ⅱ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ⅲ 车辆施救费用;

 

ⅳ 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的车辆重置费用;

 

ⅴ 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

 

ⅵ 非经营性车辆的使用中断,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包括:

 

  残疾赔偿金

 

  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住宿费

 

  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包括:

 

  医药费

 

  诊疗费

 

  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

 

  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诉讼主体

 

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的情形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的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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