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6-08-24
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⑵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⑶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⑷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⑸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⑹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罪“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⑵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⑶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⑷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⑸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 多次索贿的;
⑺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⑻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2、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⑹情形之一的。
3、受贿罪“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⑻情形之一的。
4、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贪污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⑹情形之一的。
3、受贿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⑻情形之一的。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5、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6、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贪污罪、受贿罪罚金处罚
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
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
八、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指:
1、货币
2、物品
3、财产性利益
⑴ 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⑵ 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九、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们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5、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⑵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⑶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⑷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⑸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⑹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罪“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⑵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⑶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⑷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⑸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 多次索贿的;
⑺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⑻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2、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⑹情形之一的。
3、受贿罪“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⑻情形之一的。
4、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贪污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⑹情形之一的。
3、受贿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⑴至⑻情形之一的。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5、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6、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贪污罪、受贿罪罚金处罚
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
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
八、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指:
1、货币
2、物品
3、财产性利益
⑴ 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⑵ 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九、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们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5、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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