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架空层的权属

2004111日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包括门房间、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公用走廊。 

.

对房屋架空层的归属该《规定》有了明确规定,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在该《规定》实施之前,架空层的归属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架空层的权属应该也是可以认定的。

.

一、如果架空层已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则其所有权当然属于持证人;

.

二、如果架空层在规划建设时不计算建筑面积,未取得房地产权证,那么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

因为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其法律地位是房屋的附属物,属于配套设施。也就是说,架空层属于设置架空层的房屋的从物。根据物权理论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相对主物而言,具有依附性、独立性及不可分割性的特征。因此,主物转移,从物也将随之转移,由于主物与从物的不可分割性,因此,当开发商将房屋出售之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的权属也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在取得大产证的同时也拥有了架空层的所有权,但当他房屋出售后,架空层的权属也就相应随着房屋的所有权一同转移给了业主。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7-15 07:04 PM 编辑]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引用通告地址: http://www.KouHaiPing.com/trackback.asp?tbID=25
Tags: 架空层,归属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4488
发表评论
昵 称:
密 码: 游客发言不需要密码.
验证码:
内 容:
选 项:
虽然发表评论不用注册,但是为了保护您的发言权,建议您注册帐号.
字数限制 1000 字 | UBB代码 开启 | [img]标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