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的权属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7-15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区会所是综合性公用配套建筑,按照设计使用功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活动场所,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为开发商投资建设而成,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应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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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小区会所原则上不属于业主共有,其权属原则上应归属于开发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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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建筑规划现行的规定来看,会所所在的建筑物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开发商在销售其他房屋时一般无法将会所成本分摊给购房者的。因此从规划和销售来看,会所属于专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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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会所一般以独立的房屋结构存在作为表征,因此,其完全具备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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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所在实践中一般可以取得独立的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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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中会所的保养、维修、管理以及经营一般是由开发商负责的,业主不承担会所的保养修缮等费用。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7-15 07:0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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