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8-04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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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于什么是“无过错”,婚姻法未做规定,本律师认为,应是指没有实施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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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存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方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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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一方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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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过错方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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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司法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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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将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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