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8-06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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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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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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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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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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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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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蓄存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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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蓄存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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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蓄存款在 (二)
. 例如:某储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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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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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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