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遗产侄女如何继承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8-05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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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继承人是一名孤老,配偶早年离异,无子女,父母也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已不存在。被继承人有一个弟弟,但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早已死亡,因此,被继承人亦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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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同时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的侄女如何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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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其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她无法主张继承权。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只能依据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而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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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律对继承权认定方面并无具体规定,所以若提起确认继承权之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及三大非讼程序均不能适用本案,因此,笔者认为,只能提起诉讼程序主张对死者的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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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被告,笔者是将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被继承人的生前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现本案法院已正式受理,在审理中。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8-13 02:1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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