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及工时制度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8-14
现就劳动争议中经常遇到的劳动者假期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以及工时制度作以下简要总结
★ 关于工资:
一、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二、非全日制工工资: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5.5元。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计算:
假期工资在计算时,首先要确定的是工资的计算基数。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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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① 停工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的计算:
a 连续工作时间不满2年者,按计算基数的60%计发;
b 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不满4年者,按计算基数的70%计发;
c 连续工作时间满4年不满6年者,按计算基数的80%计发;
d 连续工作时间满6年不满8年者,按计算基数的90%计发;
e 连续工作时间8年以上者,按计算基数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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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停工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则所发为疾病救济费:
a 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者,按计算基数的40%计发;
b 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者,按计算基数的50%计发;
c 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者,按计算基数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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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40%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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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假工资
对于事假工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事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只要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就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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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生活津贴
自2001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应按《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补贴,因此,不再有产假工资之说,而与此相关的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月实得工资性收入的80%计发。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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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亲假工资
按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实得工资性收入的70%(即为假期工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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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丧假工资
按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实得工资性收入的70%(即为假期工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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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休假工资
按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实得工资性收入的70%(即为假期工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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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工资的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我们仍要以假期工资(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基数为基础,而不是以劳动者工资收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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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概念
1、假期工资基数: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
2、补偿基数:劳动关系结束时,在可能获得补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金的基础,一般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3、缴费基数: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时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基础,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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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制度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可按照标准进行折算。
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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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时工作制
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装卸人员等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作息的人员。
2、报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再适用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数的限制”的规定。
4、不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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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范围:因工作性质特殊、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如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勘探、建筑、旅游、淡旺季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服装生产、宾馆、娱乐场所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员工;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等。
2、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3、综合工作时间计算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报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5、劳动者不能要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或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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