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             安置方式:

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

1、实行货币补偿

2、价值标准房屋调换: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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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1、若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单价+价格补贴)×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若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给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单价×2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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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公式中,被拆除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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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补贴计算: 

1、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    

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区县政府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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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依法计算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一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8-14 04:2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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