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9-11
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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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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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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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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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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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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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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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现实生活中,婚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原则上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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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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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设立公司后因公司经营所得的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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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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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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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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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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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体年限: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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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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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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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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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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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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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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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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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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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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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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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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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点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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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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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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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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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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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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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按个人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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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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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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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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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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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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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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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就是,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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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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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公司经营收益,即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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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实质为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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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及存款利息收益,由于债券及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债券或存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它与投资收效具有风险性有本质区别,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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