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孤老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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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的起居生活多由其侄女照顾,一天,老人突发疾病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已死亡,配偶早年离异,无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老人兄弟两人,老人的弟弟已先于老人死亡。这样,老人去世后,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也无法进行法定继承,因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的侄女如何主张对老人遗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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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遗产继承须做遗产继承权公证,但侄女无法定继承权,老人又没有写下遗嘱表示其遗产由侄女来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手续的。办不了遗产继承公证,老人的遗产就无法进行分割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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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种情况,笔者建议老人的侄女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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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基层法院的意见,笔者以老人侄女为原告,以老人生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老人生前所在单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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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案仅立案就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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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基层法院请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上海市高院的意见则是,对于这种情况,建议适用民诉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由老人侄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认定老人财产为无主物,同时请求法院考虑其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判决其适当分得老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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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适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在法律程序上则要进行认领财产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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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满,无人主张权利的,法院方可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如侄女的主张被法院支持,也只能是适当分得遗产,而无法得到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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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财产被判归国家后,该部分财产由谁代表国家接收并进行管理?权利人(侄女)适当分得遗产,此处的适当是多少呢?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09-21 05:2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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