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10-15
. 打民事关系一般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有时为了诉讼的需要或是原、被告之外的人提出了主张,这样就会出现法律上所讲的诉讼第三人。 .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两者的区别:
比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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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定义 |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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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
诉讼地位 |
在已有的本诉中居于第三人之位;在自己提出的诉讼(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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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之所以参加到他人的诉讼中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诉讼权利 |
享有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权利,但无权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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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已有之诉的诉讼请求以及撤诉。如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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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方式 |
只能是依当事人申请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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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7-10-15 07:3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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